婚前或婚内将一方房产约定给另一方或共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1857次

婚前或婚内将一方房产约定给另一方或共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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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结婚,房产总是人们绕不开的话题,因而婚前财产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总能够占据半壁江山。婚前或婚内将一方房产约定给另一方或共有是常见的约定方式,但有时即使协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最终无法生效。

  案情回顾

  Part.1

  张某和赵某于五年前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的孩子出生。因无人帮忙照看孩子,张某和赵某协商一致决定,赵某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同时考虑到赵某为家庭做出了牺牲,张某愿意将其婚前的一处房产约定给赵某作为共同财产,并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和赵某就此共同起草、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书》。一晃几年过去了,张某和赵某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赵某觉得反正有《夫妻财产约定书》,也就没有催促张某去配合办理此事。现在,张某和赵某因感情不合准备办理离婚手续,赵某要求张某依据之前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或给付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款。然而,让赵某万万没想的是,张某当场拿出一个《撤销通知书》,提出要撤销之前与赵某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中有关房产的约定。赵某想不通,明明当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怎么还可以单方面撤销呢?

  以案说法

  Part.2

  那么,此份《夫妻财产约定书》中有关房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呢?如果可以,又是什么原因呢?

  1、婚前或婚内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有,实为赠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内容见下2)

  司法实践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但并不包括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实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

  由此可知,无论是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还是共有,即使采用的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且没有出现赠与的字样,但是该约定的性质仍是赠与,需要按照我国法律有关赠与的规定。

  2、未经公证,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件总结

  Part.3

  张某和赵某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即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但对房产的约定行为实际属于张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因其未办理公证,张某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享有撤销权。张某行使撤销权,则赵某无权要求张某依据之前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或给付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款。

  木兰提示

  今后大家如果需要在婚前或婚内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有,一定要记得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哦,如果不方便立刻办理,最好进行公证,因为公证是排除赠与人撤销权的法定方式。

  PS:

  1、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赠与合同公证所需资料: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前无需提供)、所涉财产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2、办理上述公证,公证员均可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起草协议书,当事人无需自己起草、携带协议书。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