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普法】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国内法院认不认?怎么认?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722次

【木兰普法】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国内法院认不认?怎么认?

  近年来

  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

  但是一些夫妻

  常常因种种差异

  如时空隔离、观念认知、文化习俗等

  导致感情破裂走向离婚

  外国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

  却被告知在国内还是已婚状态

  究竟该怎么办?

  来看中院法官为你解答

  重磅消息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公约》的宗旨是“取消外国公文需经外交或领事认证”,使文书在成员国之间流转时,免除领事认证手续,仅需文书发出国外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即可。故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所做离婚判决欲在中国申请承认,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典型案例

  陈某与索菲娅在中国登记结婚后,索菲娅赴美工作,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且长时间分居,因此,索菲娅向美国法院递交离婚申请,美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现陈某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申请承认该美国法院离婚判决。

  开庭当天,法庭网络两端当事人同步连线。一个在福州,一个在美国,法庭通过线下+线上的方式对该美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审查,最终裁定承认该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在线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应当向国内哪家法院申请承认?

  答: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如果申请人已经加入外国国籍,能否受理?

  答:外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可以向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还有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能否同时申请承认这部分判决?

  答: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不属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受案范围。

  问: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答:应由申请人向国内法院提交如下完整材料,未完整收集前不建议向法院申请承认判决,否则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的不利后果: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①申请人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原住址、现住址;②离婚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③外国离婚判决中当事人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④申请理由及请求;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4.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5.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6.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居住在国内且为申请人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在该国生效实施的,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不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8.申请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何种情形下不予承认?

  答: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申请被国内法院裁定驳回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名单详见:

 https://www.fmprc.gov.cn/web/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特别提醒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以及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审查,应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