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案例】离婚后一方提起财产分割该如何分?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862次

【木兰案例】离婚后一方提起财产分割该如何分?

  案情简介

  01

  小兰与小木曾于2002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为了孩子,双方又于2013年复婚。

  2015年,双方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贷款120000元。随后,贷款一直由小木偿还。

  但买房后不久,双方因各种家庭矛盾又以协议的形式办理离婚手续结束了两人的婚姻。因当时购买的房屋并未交付,房产证也未办理,所以在离婚时上述房屋一直未予分割。现前述房屋已经具备办证条件,交房后也一直是由小木居住使用,但小木却一直不配合小兰办理房屋权属手续,也不谈补偿的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小兰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兰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价值。

  法院判决

  02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屋购买于两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应依法予以分割。因小兰仅主张应分得房屋份额的价值,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小木所有,小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兰支付房屋补偿款16万元及鉴定费4000元。

  案件分析

  03

  1、小兰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该套房屋购买于小木和小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系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离婚后应依法予以分割。因当时房屋未交房,还未办房产证,因此在离婚时未予以分割,那么在该房交房能办理产权登记时,小兰有权就该房屋提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2、小兰能分割该套房屋的价值多少?

  本案中,两人刚买房后不久就办理了离婚手续,结合实际情况案涉房屋交房后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因此小兰在庭审中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仅主张应分得的该套房屋价值份额所对应的金额,实际上,小兰与小木的共同出资部分也即付的房屋首付部分及几个月的房屋贷款,因此在分割房屋价值时,小兰能分得是两人共同出资部分及增值部分的一半,离婚后的偿还贷款部分是属于小木一人所有。

  3、在诉讼过程中,小木和小兰对房屋的价值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6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小木认为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价格低;小兰则认为,现在房屋已经可以正常交易买卖,按照周围房屋的市场价,价格还可以。因小木和小兰对案涉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小兰向法院申请房屋价值鉴定,请求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后经法院主持,双方选择了鉴定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由此双方按照评估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财产的分割(产生的鉴定费用,由双方按照分得份额的比例各自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