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瑕疵的婚姻一定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1921次

存在瑕疵的婚姻一定无效吗?

存在瑕疵的婚姻一定无效吗?

作者: 韩校玲

案情回顾:史先生、刘女士于20041110日登记结婚,2007815日协议离婚,2013619日史先生、刘女士到民政部门重新领取结婚证,被告婚姻登记处按要求审查了史先生、刘女士提交的婚姻登记声明书、身份证信息及原来的离婚登记审查登记表。经审查后,为其颁发了J419001-2013-005003号结婚证。2014317日史先生因意外去世。201472日刘女士以死者配偶的身份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史先生的父母共同分割史先生的遗产。史先生的父母于20148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民政局2013619日颁发的J419001-2013-005003号结婚证婚姻登记声明为一人书写,监誓人没有签字,程序违法,应当确认其无效。庭审中第三人和民政局均认可史先生和刘女士一起去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声明为史先生书写及签名,指印是双方分别所捺。

争议焦点1、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否存在瑕疵?

          2、史先生和刘女士的结婚证应否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分析:

木兰婚姻家事团队韩校玲律师就本案做出如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婚登记双方应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此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负有审查要求结婚男女双方的身份以及提交的材料真实的义务。本案中婚姻登记双方虽然按要求提供了上述材料,但是结婚登记声明不是双方分别签名而是由史先生一人代签,监誓人一栏没有婚姻登记员的签名,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

2、虽然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但是申请结婚的双方均已到场,指印也是双方分别所按,这充分说明婚姻登记是史先生和刘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双方意愿。并且婚姻登记的双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并不能导致结婚证无效,史先生的父母以此为由要求确认民政局给史先生和刘女士颁发的结婚证无效,理由不足,不能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提醒:

1、根据《婚姻法》《结婚登记条例》以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身份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当对到场的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查证,确认其与真正要求结婚的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个人信息相符,即,审查确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亲自到场。如果办理结婚证时申请结婚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民政局就给颁发了结婚证。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因为当事人没有到场就不能确定婚姻登记是不是婚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和婚姻法结婚自由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因此违反该程序的规定,就不是能用瑕疵来掩盖过去的。既然双方都同意结婚,有在一起生活的意愿表示,就亲自到场并亲自签字,省却以后的隐患。

2、民政部门负有审查要求结婚男女双方的身份以及提交的材料真实的义务。可以据此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结婚证的行为,但是民政部门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依照《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额规定,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到法院对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3、在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的。本案就是史先生去世后,其父母提起的行政诉讼。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