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资金婚后用,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1798次

婚期资金婚后用,如何定性

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哪些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韩校玲

案情回顾:

王某(女)和李某于20103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3月王某(女)名下东下池某号院(婚前财产)拆迁,王某取得财产补偿款500万元。随后王某用拆迁补偿款中的400万元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房,两套门面房,均登记在王某名下,由王某出租收取租金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王某剩余的100万元拆迁补偿款购买了某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2018年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认为房子和理财产品均系婚后购买,无论是房产和理财产品本身,还是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认为房产和理财产品均系个人财产购买,所产生的收益和李某也没有任何关系,全部都属于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拆迁安置款购买的房屋和理财产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王某购买的上述财产婚后相应的增值部分以及收益如何定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木兰婚姻家事团队韩校玲律师就本案做出如下分析:

1、虽然我国《婚姻法》将婚内财产共同制作为夫妻财产的基础,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更加强调了出资者享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婚内财产共有制度。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登记在王某(女)名下东下池某号院系其婚前财产,相应的拆迁款也属于个人财产。

2、用个人财产在婚后所购置的房屋和理财产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虽然王某购房和购买理财产品均是在婚后发生,但是从出资来源可以证实是王某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和理财产品只不过是转换了个人财产的形式,因此房屋和理财产品本金仍然要认为归王某个人所有。

    3、王某购买房屋和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在婚后,因此产生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更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虽然王某购买房屋和理财产品的资金是个人财产,但是其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后,其行为属于投资行为,因投资行为所取得的收益,即房屋和理财产品的增值以及婚后房子出租收取的房租,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有个除外的条件就是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孳息和自然增值与经营、投资的收益往往会成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简单一点举例说明就是:

如果本案中王某的房子是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没有进行过转让等行为,那么该房子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就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某喜欢投资,在婚后看中了一个好地段,将个人婚前的房子转让又加了点个人积蓄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子,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王某,但是婚后购房行为系投资行为,房屋的增值属于投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再比如王某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也没有进行过交易,那么截止离婚时即便是股票涨了,也属于股票的自然增值,应为王某个人财产。如果同样的一支股票,王某在结婚后进行了多次的交易行为,如果截止离婚时股票上涨了,那么对于增值部分,就属于投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个人关系好时,没有人能够看的透人性的“光辉”。但是在关系出现僵化时,人性中自私的一面会被有些人表现的淋漓尽致。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因此不要考验人的良知,对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或是婚内取得的个人财产,最好不要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混同,不发生混同的前提就是做好证据的收集,最好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保存。

3、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时候就是一个举动之间的差异,不要傻傻分不清楚,让自己上当又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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