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律师为客户成功争取孩子的继承份额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1741次

木兰律师为客户成功争取孩子的继承份额

韩校玲,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木兰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主任,洛阳市律协劳动争议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协劳动争议委员会执委,涧西区妇联女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妇女儿童权益与劳动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洛阳电视台民百姓问政栏目组问政嘉宾。

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执业从事专业律师工作10余年。自执业以来关注并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特别将女性权利的保护作为自己工作的宗旨,为深受婚姻困扰的委托人提供帮助。

案件裁判要旨:


☞在遗产分配案件中,继承人的确定涉及到每个继承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尤其是对于非婚生子或者是婚内与案外人生子的争议尤为明显。而亲子鉴定涉及到人身权利,不仅影响遗产份额的分配,更是对孩子的的身心健康造成深远的影响,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参与人都可以提出。
☞继承案件中,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并非只有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案情介绍:


 燕女士和陈先生于2008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双方还在一起生活。2012年3月,燕女士怀孕,并于当年12月产下一男孩取名小陈。2013年6月,陈先生和燕女士办理了复婚手续,2014年2月陈先生因意外去世。陈先生生前在公司有股金和分红10万余元,工资、奖金等每年有约10万元左右。陈先生去世后,陈先生的父母到陈先生的宿舍将陈先生的电脑以及银行卡等私人物品全部拿走,并到燕女士家楼下的地下停车场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车开走。燕女士通过亲戚和陈先生父母协商遗产分配问题,陈先生父母认为孩子小陈不是陈先生的亲生儿子,不能继承陈先生的遗产,只承认燕女士的继承人身份,并认为陈先生名下的财产全部是遗产,燕女士不应该先分走一半,要把遗产分三份继承,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燕女士找到木兰家事团队,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燕女士和孩子小陈一起作为原告提起继承诉讼,要求依法分割陈先生的遗产。


法院判决:


一、陈先生名下的豫××号牌车辆归原告燕女士所有;
二、2014年陈先生名下中国银行存单(账号26×××40)、中国银行陈先生名下(账号25×××02)存款归原告小陈所有;
三、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先生名下(账号66×××90)存款,归二被告所有;
、陈先生在河南XX有限公司出资款原告燕女士占58份额,原告小陈及二被告各占38份额。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孩子小陈是否享有继承权,作为被告的陈先生的父母是否有权提出亲子鉴定?

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小陈出生于燕女士和陈先生离婚期间,小陈和陈先生不存在血缘关系,小陈不应当享有继承权,并向法院申请血缘关系鉴定。在木兰律师的帮助下,燕女士收集到了邻居、小区物业等出具证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陈先生在燕女士住院生产后到医院办理了出生证明等各种证据,同时在庭审中对被告提出的血缘关系鉴定申请提出反对意见,首先,陈先生已经火化没有鉴材,无法进行比对。其次,被告无法证明陈先生就是其亲生儿子,所提出的要求小陈和爷爷、奶奶以及大伯之间做亲属关系鉴定没有任何意义。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的是只能是孩子的父母,被告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无权要求小陈做亲子比对。第四、暂且不说小陈系燕女士和陈先生离婚期间所生,属于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退一步来,无论小陈和陈先生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燕女士和陈先生在2013年6月重新领取了结婚证后,陈先生和小陈之间就存在继父子关系或者是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即使是小陈和陈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影响小陈的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小陈依法能够继承陈先生的遗产。

   最终法院采信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二被告的申请不是处理案件的必须条件,不予准许被告的鉴定申请,认为小陈享有继承权,依法应当继承陈先生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