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律师为客户成功争取孩子的继承份额
韩校玲,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木兰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主任,洛阳市律协劳动争议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协劳动争议委员会执委,涧西区妇联女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妇女儿童权益与劳动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洛阳电视台民百姓问政栏目组问政嘉宾。
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执业从事专业律师工作10余年。自执业以来关注并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特别将女性权利的保护作为自己工作的宗旨,为深受婚姻困扰的委托人提供帮助。
案情介绍: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孩子小陈是否享有继承权,作为被告的陈先生的父母是否有权提出亲子鉴定?
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小陈出生于燕女士和陈先生离婚期间,小陈和陈先生不存在血缘关系,小陈不应当享有继承权,并向法院申请血缘关系鉴定。在木兰律师的帮助下,燕女士收集到了邻居、小区物业等出具证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陈先生在燕女士住院生产后到医院办理了出生证明等各种证据,同时在庭审中对被告提出的血缘关系鉴定申请提出反对意见,首先,陈先生已经火化没有鉴材,无法进行比对。其次,被告无法证明陈先生就是其亲生儿子,所提出的要求小陈和爷爷、奶奶以及大伯之间做亲属关系鉴定没有任何意义。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的是只能是孩子的父母,被告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无权要求小陈做亲子比对。第四、暂且不说小陈系燕女士和陈先生离婚期间所生,属于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退一步来,无论小陈和陈先生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燕女士和陈先生在2013年6月重新领取了结婚证后,陈先生和小陈之间就存在继父子关系或者是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即使是小陈和陈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影响小陈的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小陈依法能够继承陈先生的遗产。
最终法院采信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二被告的申请不是处理案件的必须条件,不予准许被告的鉴定申请,认为小陈享有继承权,依法应当继承陈先生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