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律师为当事人成功讨回不合格教育机构的培训费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1865次

木兰律师为当事人成功讨回不合格教育机构的培训费

近日,网络上河南鹤壁的《23万买辅导物理考2分》一事引发社会关注。刚好,作者在之前也处理过类似的一些案件,借此机会分享给大家,给家长们提个醒。




案例分享



案情介绍

 2014年,王某以某职业培训学校分校XX教育的名义与黄某以及案外人黄某某(系黄某之子)签订了辅导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XX教育)与乙方的辅导日期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4日,乙方向甲方缴纳3.8万元的培育费,落款处盖的有XX教育的章和黄某、黄某某的签名。在庭审过程中,某职业培训学校向法庭出具证明,说明其学校自2012年7月经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并颁发有办学许可证,经洛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为正规的民办培训学校,但经营范围仅仅是职业技能培训,如心理咨询师、公共营养师、家政培训等,并不包含对孩子文化课的培训,也从未在本市设立过分校或办事处。


裁判要旨

教书育人是老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培训机构就像学校一样,也应当依法取得办学的资格才能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果没有取得相关办学资格,那么即便是签订了辅导协议并且已履行,也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院判决

一、确认2014年某职业培训学校分校XX教育与黄某签订的XX教育辅导协议属无效协议。

二、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某返还3.8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
1、XX教育和黄某签订的教育辅导协议是否有效?
2、黄某某所上过的课时,是否能够从黄某支付的辅导费中进行部分的扣除。
庭审中,王某承认没有办学资质,但是认为黄某某在培训学校学习期间,老师已经对孩子进行辅导,且孩子黄某某在接受XX教育辅导学习期间,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王某一直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应当退费。
木兰律师作为黄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观点:
1、王某以某职业培训学校XX教育的名义和黄某签订辅导协议,但是XX教育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的办学资质,王某明知自己没有办学资质,仍然隐瞒事实以培训学校的名义和黄某签订辅导协议,明显存在欺诈的故意,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辅导协议无效。因王某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黄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王某返还已经收取的而费用,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2、孩子虽然是在签到表上签字到课,但是并未有证据证明孩子到校以后接受了学校的辅导学习,仅凭借签到表不能证明孩子上课接受了辅导并取得了优异成绩的结论。
3、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教学资质并接受相应管理与监督才能保证教学的水平和质量。王某假冒某职业学校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存在恶意欺骗,即便提供了一定的教学服务,也因其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而不能作为要求支付相应辅导费的依据。
最终法院采信代理人的意见,认为被告王某没有取得办学资质而进行教育经营活动,存在恶意欺骗行为,认定协议无效,并全额退款。

木兰提示

作为父母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从而只要是辅导班自认为对孩子的学习有利就一拥而上,而社会上一些培训机构正是抓住了家长的这种心理,在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条件下就利用各种手段开始招生经营。家长盲目的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

在此奉劝各位家长,在给孩子选择辅导培训机构时,除了征求孩子的意见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寻找正规可靠的有证的培训机构,有相关部门的监管,其服务质量更有保障。

务必记住:签订必要的协议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木兰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2017年,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成立婚姻家事业务部,于2020年正式更名为木兰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木兰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实行标准化服务,建有完善的办案流程、规范的业务操作守则和严格的案件质量标准,全方位多角度保证案件办理水平;团队善于运用数据可视化的技术手段,使客户清楚知晓案件流程,娴熟运用大数据分析案件,对案件走向进行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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