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军人军属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4286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军人军属的有关规定。

退役军人老刘最近正跟妻子协议离婚,两人因为财产分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原来,老刘退伍的时候拿到了60万元的复员费,老刘妻子认为这笔钱是两人结婚后产生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刘不同意。除此之外,结婚之后老刘瞒着妻子向朋友借了30万元,用于购买新房,两口子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如今妻子觉得自己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不应作为共同债务偿还。老刘夫妇最终决定到法院诉讼离婚,让法官来判一判财产和债务该怎样分。

一、老刘的复员费应如何分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的规定,军人复员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老刘20岁入伍,其与老婆结婚已经10年,那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10×〔60万÷(70-20)〕=12万。也就是说,老刘妻子可以分得6万元。

二、妻子不知情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老刘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但是其借款用于购买了夫妻二人的共同住房,且该房也一直由二人居住,所以这笔借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老刘私自借款用于从事赌博、炒股等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行为,那么借款就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诉讼离婚还有“离婚冷静期”吗?

答:没有。“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夫妻双方需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递交申请之后30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申请,这是第一个“冷静期”。30天届满之后,双方需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如果30天内一方反悔不去办理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第二个“冷静期”。本条立法为冲动离婚设置了最长60天的“缓冲期”,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20年10月,陈先生第三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妻子王女士认为,婚后一直是她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审理之后,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个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热议非常,很多人觉得5万块钱都不够请保姆的钱。法官不得不出来回应: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配偶在不用操心家务的情况下,获得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具体到本案,作出5万元的劳务补偿的判决是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作为律师,希望大家看热闹的同时切实了解这个制度是怎么回事,就明白金额的多与少了。

1、《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家务补偿是有一定适用情形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关注关键词:(1)表现形式: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2)较多义务,即要相比较;(3)补偿,补偿的字面意思和赔偿差不多,但在法律适用上有明显区别,“补偿”是补充性的、一般少于对应金额,“赔偿”是惩罚性的、一般相当于或多于对应金额。

为什么说这个制度是被“激活”而非“创设”?因为《婚姻法》对此早有规定,《民法典》与《婚姻法》的区别在于:去掉了前提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婚姻法》家务补偿制度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国情下基本没给它发挥作用的机会,《民法典》取消了这一前提,房山法院判决才有法律依据可用。

2、离婚家务补偿应遵循怎样的标准?

家务补偿制度是独立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一项单独的制度,立法本意综合考虑到长期在家庭中用家务劳动付出的一方,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可创造的独立价值有限,对此给予一定的认可和补偿,本意并非在于让家务劳动一方获得更高的财产价值。

家务劳动形成的更多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价值,“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家情况各不相同,无法用统一标准来适用和衡量。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情况,结合每个家庭的特殊表现从共同生活时间、双方整体收入、双方工作能力、家庭整体劳务负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回到本案中,根据报道信息显示: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7月分居至今、2020年10月第三次起诉离婚、抚养费金额为2000元。根据抚养费金额倒推男方月收入约为一万元,可推定该家庭属于普通家庭,并非较高或超高收入家庭;双方共同生活2年有余、分居后至起诉前约2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经合法分割的前提下,支持家务补偿5万元金额已经不算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