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说】嚣张的第三者系列之一——借款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7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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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某,70岁,未离婚,与配偶生育一子一女。

  张某,45岁,离婚。

  2019年,王某不顾其配偶及子女的反对,执意离家与张某共同居住。

  2022年11月底王某发病被送往医院。

  2022年12月王某因抢救无效去世。

  2023年1月王某配偶及子女收到法院通知,张某以王某书写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书为证据,起诉要求王某配偶及子女偿还王某向张某的借款。

  庭审中张某自认其与王某非婚同居,且口口声声称其才是受害人,是王某破坏了她的家庭,让其跟其前夫离婚,但并未提交与借条相匹配的转款凭证或取款记录。相反,王某在为张某书写借条之后却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八十多万元。王某子女认为,借款不能成立,王某不能一边向张某借钱,一边又给张某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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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1、张某主张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2、王某配偶及子女有无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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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只有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张某提交了王某书写的《借条》,张某主张借条中约定的金额均为现金交付。张某自认与王某系非婚同居关系,借条形成的时间均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实际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款项,亦未提交在借条形成时间前后的取款凭证。相反,根据王某配偶及其子女提供的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流水,王某向张某转账金额高达80多万,远远高于张某主张的出借金额。王某向张某进行大额转账的同时,又向张某借款,明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尤其是借条出具后,王某向张某的转账金额均超出了借据中载明的出借金额。仅凭张某提供的借条无法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成立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于张某主张的借条中的借款金额,本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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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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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

  借钱给别人,除了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借条中载明的金额的交付凭证,如现金交付时,借款人书写收据,最好有相应的转账流水予以相互印证,尤其是借条发生在特殊关系存在期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审查也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