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说】嚣张的第三者系列之二——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8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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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某,70岁,未离婚,与配偶生育一子一女。

  第三者张某,45岁,离婚。

  2019年,王某不顾其配偶及子女的反对,执意离家与第三者张某共同居住。

  2022年11月底王某发病,第三者张某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反而在第二天中午叫来律师为王某做遗嘱见证,见证过程中王某因病情加重而晕厥,见证律师将其送往医院,其后第三者张某拒绝到医院,拒不向医院提供王某配偶及其子女的联系方式,因王某病情危急经医院反复催促第三者张某八小时后,王某儿子从别处得知王某住院,随赶往医院。

  2022年12月王某因抢救无效去世。其生前购买寿险两份,受益人为王某儿子,2021年4月王某通过手机APP将收益人变更为第三者张某,备注两人关系为“子女”。

  2023年3月第三者张某持其伪造的王某的医学死亡证明(盖章为医院某住院部章,且主治医生与王某的医生不一致,家属为第三者张某。)、火化证明(证明上章显示的殡仪馆的名称与实际不符)、某社区盖章出具的王某与第三者张某系“干女儿”的关系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王某的保险金。

  后,王某儿子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发现,第三者张某已持上述伪造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正在受理阶段,故王某儿子报警处理后又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理赔王某的保险金。

  庭审中第三者张某辩称其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王某儿子主张受益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者张某与王某从2019年居住在一起,像父女一样互相关心互相照顾。而王某子女从来没有看望过王某,因此王某决定自己将来给第三者张某留下这几万元保费,故把这两份保单受益人指定给第三者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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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1、王某通过手机APP变更受益人为第三者张某,虚构两人关系为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

  2、王某的保险金应否向王某儿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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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其配偶在婚期间与第三者张某同居,其子为本案原告,王某通过手机APP变更保险受益人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填写为子女。第三者张某申请理赔时提交王某病发当日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兹由我辖区租房户王某,身份证号***,现年70岁,身体有病,其干女儿张某身份证号,在身边一直照顾生活起居,照顾得很好,特此证明。2023年3月24日,该居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社区未出具过上述证明。

  本院认为,王某生前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被告同意承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单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的上述保险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张某同居,后虚构其与第三者张某之间的关系,将受益人变更为第三者张某,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原告王某之子作为涉案保险的身故保险受益人,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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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保险金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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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兰律师办案结语

  伪造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伪造社区证明;提供虚假证言;对案件基本事实,前后陈述完全不一致,在借款案件一审中自认与王某是同居关系,二审中坚决否认同居关系;一会儿自认是朋友关系两人相互照顾、一会儿又自认是王某的保姆、一时又称其是王某的干女儿等,总之,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其需要,随时切换其与王某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毫无为人的羞耻感,且理直气壮,嚣张至极。第三者何以能如此嚣张?